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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歲男童被困校車內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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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 作者 :byb.cn 日期:2017-7-3 00:01

    【byb.cn 】(來源:重案組37號)6月28日,一名3歲男童在河北保定霸州醫(yī)院去世,據(jù)了解,他是因被遺留在幼兒園校車時間過長,呼吸衰竭而辭世。重案組37號今天獲悉,目前,相關責任人已被警方控制,幼兒園也已停業(yè)整頓。而在去年暑期,幼童被長時間留在車中導致死亡的事件也屢次發(fā)生。根據(jù)重案組探員梳理,在日常生活中,有四種情況導致孩子容易被困在車內,在此提請各位多多注意。


  男童被遺留在校車內呼吸衰竭死亡


  “每天早上7點40分上學,傍晚5點多回家?!蹦型●R的父親馬先生說,這是孩子上幼兒園以后的作息規(guī)律。


  28日早上,馬先生的妻子像往常一樣把孩子送上了校車,下午5時,沒有見到小馬歸家,馬先生夫婦卻接到了幼兒園的電話。


  “幼兒園老師問我孩子上學了嗎,我說上學了,過了一會兒,老師通知我們去霸州醫(yī)院……”馬先生說,在醫(yī)院他見到了自己的兒子的尸體。


  霸州醫(yī)院開具的診斷書顯示,今年3歲的小馬,由于呼吸循環(huán)衰竭導致死亡。


  幼兒園老師對馬先生的解釋是,這輛校車是園方租來的,事發(fā)當天,校車把車上的學生都送到了幼兒園后,司機開車回了家。傍晚,幼兒園準備送孩子回家時,才發(fā)現(xiàn)馬先生的兒子在車里。接著,園方工作人員立即把孩子拉到了霸州醫(yī)院進行搶救。


  馬先生說,日常接送孩子的是一輛7座面包車,據(jù)他了解到的情況是,小馬當天搭車到了幼兒園,校車上的工作人員沒有提醒孩子下車。“直到晚上放學,才發(fā)現(xiàn)孩子已經(jīng)在車里呆了一天?!瘪R先生表示,“昨天天氣比較熱,加上長時間在車內,孩子臉上都燙出皮了,身上起不少小紅點,已經(jīng)發(fā)紫了。”


  馬先生說,孩子的意外離世給家里帶來不小的震動——孩子的祖母哭得幾乎暈厥,母親則連續(xù)一天都在流淚,他則是希望給孩子討個說法,但還沒想好具體怎么做?!拔覀兪翘匾獍研●R送到這家鎮(zhèn)上的大幼兒園,想讓他受好一點的教育,這家幼兒園的門窗還是我給安裝的……”馬先生有點說不下去了,他所經(jīng)營的五金店也因為孩子的去世而暫時停業(yè)。

  幼兒園停業(yè)整頓負責人被警方控制


  據(jù)雄縣公安局通報,2017年6月28日,雄縣昝北幼兒園一名男童被遺落幼兒園車內,后經(jīng)搶救無效死亡。雄縣公安局接到報警后高度重視,立即組織刑偵、派出所等警力展開調查。目前,該幼兒園負責人、隨車老師、司機已被警方控制,案件正在進一步調查中。


  雄縣教育局發(fā)布的通報稱,2017年6月28日下午5時許,雄縣昝崗鎮(zhèn)昝北民辦幼兒園一3周歲男孩被司機發(fā)現(xiàn)憋在車里,后被送往醫(yī)院搶救無效后死亡。事發(fā)后,該園向雄縣公安機關報警。公安機關接警后,立即對該園舉辦人和涉事教師、司機進行控制,連夜展開調查,嚴格依法處理。鄉(xiāng)鎮(zhèn)領導組織鄉(xiāng)村干部立即介入,安撫家屬,積極開展善后工作。教育局已責令涉事幼兒園停業(yè)整頓,立即組織開展全縣范圍內幼兒園安全隱患排查,針對存在的問題連夜制定整改方案,堅決關停不達標民辦幼兒園,徹底消除隱患。


  重案追訪

  隨車老師、司機或涉嫌過失致人死亡罪


  孩子在校車內因呼吸衰竭而死,責任誰來擔?北京澤永律師事務所王永杰律師表示,本案涉及的責任分為兩種,分別是刑事責任和民事責任。


  首先,家長沒有任何責任。因為家長把孩子送幼兒園校車上的隨車老師后,家長對孩子的監(jiān)護權利和義務已經(jīng)全部轉移給幼兒園了。幼兒園應當向孩子家長承擔孩子死亡的全部民事賠償責任,此外,幼兒園可以根據(jù)與校車接送司機之間的合同約定,向司機進行部分追償。


  其次,隨車老師沒有按規(guī)定履行職責。王永杰說,國務院頒布的《校車安全管理條例》中,對學校和校車服務提供者、校車使用許可、校車駕駛人的、校車通行安全、校車乘車安全的要求以及法律責任進行詳細規(guī)定。其中隨車老師的職責包括,發(fā)現(xiàn)駕駛人無校車駕駛資格,飲酒、醉酒后駕駛,或者身體嚴重不適以及校車超員等明顯妨礙行車安全情形的,制止校車開行;清點乘車學生人數(shù),幫助、指導學生安全落座、系好安全帶,確認車門關閉后示意駕駛人啟動校車;核實學生下車人數(shù),確認乘車學生已經(jīng)全部離車后本人方可離車等事項。此事件中,隨車老師沒有盡到自己的職責。


  再次,根據(jù)披露出來的案情來判斷,隨車老師、司機涉嫌過失致人死亡罪。過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為人因疏忽大意沒有預見到或者已經(jīng)預見到而輕信能夠避免造成的他人死亡,剝奪他人生命權的行為。

  此事件中,隨車老師和司機對孩子被遺棄在校車內明顯是疏忽大意的,且有孩子死亡的嚴重后果發(fā)生。至于幼兒園負責人是否構成犯罪,要看幼兒園是否有資質,幼兒園雇傭的校車司機是否有駕駛校車的資格等綜合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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