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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駕車送經理回家途中猝死獲賠24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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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 作者 :byb.cn 日期:2017-10-22 00:01

    【byb.cn 】(來源:中安在線)去年春節(jié)期間,一員工開車帶著經理夫婦,從合肥前往霍邱,然而,車子剛上高速,這名員工身體出現(xiàn)不適,最終猝死。事發(fā)后,員工的家屬將這名經理起訴至法院,要求賠償,他們認為是經理安排員工開車送他,經理應該對此事負責,經理則表示,他是順路搭乘員工的車子一起回老家,因此沒有責任。近日,合肥市中院對此案作出終審判決。


  張某是某工程公司項目部的材料員,吳某是項目經理。去年2月10日,張某開車打算帶著吳某夫婦從合肥回霍邱老家。張某駕駛吳某一親戚的轎車,帶著吳某夫婦從合肥高速入口上了繞城高速,隨后往六安方向行駛,但是在繞城高速行駛幾分鐘后張某把車剎住。坐在車上的吳某發(fā)現(xiàn)張某失去知覺,馬上撥打120求助,救護車將張某送往醫(yī)院進行搶救,但是遺憾的是,張某的生命就這樣戛然而止,經診斷為心源性猝死。


  合肥蜀山區(qū)法院一審認為,張某是工程公司某工程的材料員,工作受吳某的安排和領導,事發(fā)前一天張某還在吳某的安排下在工地收材料,且張某駕駛的車輛是吳某親屬的車輛,因此,張某開車送吳某夫婦回老家顯然不是搭乘,而是由吳某安排的。一審認為張某是在給吳某提供勞務的過程中死亡,吳某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確定吳某承擔50%的賠償責任。一審法院判決,吳某賠付張某家人38萬余元。

  吳某不服一審判決上訴。合肥市中院審理認為,吳某作為張某的上級,無證據(jù)顯示二人約定支付報酬,二人之間不具備有償服務的特征。吳某的老家及張某的母親及女兒均在霍邱縣,不排除張某順道與吳某一起回老家過年的可能性,一審認定雙方勞務關系不當。張某親屬認可張某患有高血壓,且沒有定時吃藥的習慣,張某死亡的直接原因應當是其自身的疾病,即便駕車行為給張某造成了勞累,也僅是引發(fā)自身疾病的誘因。因此,一審確認吳某承擔50%的賠償責任有失偏頗,合肥市中院對此調整為30%。近日,二審改判,吳某賠償張某親屬24萬余元(文中人物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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