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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病男子做足療猝死 美發(fā)店判賠2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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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 作者 :BYB.cn 日期:2012-11-20 08:14

  【byb.cn】?(摘自:新華網)患有心臟病的郭某在無足療資質的美發(fā)中心做足療時死亡,其女兒將美發(fā)中心的實際經營人朱某和登記人李某訴至法院要求賠償。近日,通州法院判決朱某承擔三成責任,需賠償原告20萬余元,李某則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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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郭某女兒訴稱,父親有十多年的心臟病病史,日常靠吃藥來維持心臟的跳動,還要定期復查。父親隨身攜帶心臟病的急救藥物,如發(fā)病后及時服用,并及時撥打急救電話,不會死亡。而被告沒有及時救助,作為經營者沒有保障郭某的人身安全,致使郭某喪命,故依法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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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朱某表示,郭某死亡系由于心臟病突然發(fā)作造成的結果,其經營服務行為不存在任何導致其死亡的誘因。被告在合理限度范圍內已經盡到完全的安全保障義務,且郭某突發(fā)疾病后,在第一時間撥打了急救電話,不存在延誤治療的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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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認為,朱某作為美發(fā)中心的實際經營人,在經營中擅自超越工商部門登記的經營范圍經營足療保健,并在招牌上自行標示“商務休閑會館”,雇傭沒有資質的人員進行足療保健服務,且在明知心臟病人不能做足療的情況下,未對患有心臟病的郭某履行相應的告知義務,其對郭某的死亡存在過錯,應依法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郭某明知自己患有嚴重心臟病仍去美發(fā)中心做足療,自身亦有較大過錯。法院后判定朱某承擔30%的賠償責任,李某擅自將登記在自己名下的美發(fā)中心讓與朱某實際經營,自身亦具有過錯,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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