歡迎訪問《別有病》網站

bybcn
別有病首頁>>網評>> 事件>> 老人公車心臟病突發(fā)猝死家屬索賠31萬

老人公車心臟病突發(fā)猝死家屬索賠31萬

byb.cn
[事件] 作者 :BYB.cn 日期:2014-5-12 06:27
    【byb.cn 】(來源:浙江在線)浙江在線05月11日訊 66歲老人乘坐66路公交車從靈昆到市區(qū)的醫(yī)院看病時,在車上突發(fā)疾病,經搶救無效死亡。老人的家屬將公交所屬的溫州交運集團城東公交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賠償損失31萬多元。

 

  前天下午2時30分許,鹿城法院東郊法庭開庭審理這起糾紛。是否因為公交車乘務人員未盡到安全保障的義務,導致老人搶救不及時而死亡,成為法庭上爭論的焦點。

 

  公交車上,黃老伯突然后仰,呼吸急促

 

  老人姓黃,事發(fā)時66歲,此前患有腎衰竭等疾病。據原告方起訴稱,2013年7月1日上午6時許,黃老伯乘坐66路公交車,從靈昆始發(fā)站前往溫州市區(qū)。

 

  行車監(jiān)控錄像顯示,當日上午6時04分許,黃老伯買票后,乘坐正座第一排靠窗的位置,精神較好。一乘客反映,隨后陸陸續(xù)續(xù)有乘客上車,黃老伯不時擦汗,到了6時16分許,上車乘客較多,車內非常悶熱,公交車司機才把空調打開。

 

  起訴書稱,6時33分許,黃老伯突然身體后仰,伴有呼吸急促等跡象,此時有相鄰的側坐第一排乘客喊乘務員,但乘務員沒有反應,之后陸續(xù)有乘客向乘務人員反映情況,但都沒有得到乘務人員的回應。直到6時40分許,有乘客到站下車,公交車才停下,之后才有駕駛員上前查看情況。

 

  原告方要求被告賠償損失313251.56元。其中,搶救醫(yī)療費1258.03元、死亡喪葬費20043.5元、死亡賠償金(按照被告承擔50%責任來計算)為24185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0元。

 

  司乘人員表示車上沒有配備急救箱

 

  法庭上,原告申請兩名證人出庭作證。證人甲說,事發(fā)時她就坐在公交車上的第四排位置,天氣悶熱,雖然車里開了空調,但效果并不明顯,老黃出現(xiàn)癥狀后,大家都在喊"人悶倒了",但售票員和司機沒有什么反應。在人聲嘈雜的環(huán)境中,售票員有無聽到喊聲,她并不確定。

 

  證人乙說,她坐在黃老伯身后的第二排位置,她認為當時售票員肯定能聽見大家呼喊,至于售票員為什么沒有反應,是故意不理睬,還是真的沒有聽見呼喊,她不能確定。

 

  隨后,事發(fā)時的售票員和公交車司機也出庭接受詢問。售票員說,老人坐在第一排,她坐在第三排的位置,距離老人不遠。但車上人多,她看不到老人。后來乘客告訴她,那名老人的臉色不好看,她讓旁邊的人推一下。有人說,老人可能睡覺了。她當時說,不管有沒有人睡覺,還是要推一下。推了之后,見沒有反應,她就告訴司機靠邊停車。

 

  被告律師:你什么時候發(fā)現(xiàn)有人暈過去的?發(fā)現(xiàn)之后,你跟駕駛員都做了什么?

  售票員:時間我是記不住了,大概是在龍東那一站。發(fā)現(xiàn)之后,打120,打110,將車子開到一邊,有乘客說,開車去接120救護車,盡快將老人送到醫(yī)院。

  被告律師:你有無打120?

  售票員:我打的110,有乘客打了120

  被告律師:事發(fā)時,車上人多不多?

  售票員:多,過道里都是人。我根本看不見那個老人。

  原告律師:過道人很多,你根本看不見老人,但是如果車上有人喊,你能聽得到嗎?

  售票員:他們喊我是能聽到的。

  原告律師:上崗培訓中遇見乘客突發(fā)事件怎么處理?

  售票員:先打120,再打110,再報告公司領導。

  原告律師:車上有無急救藥箱?

  售票員:沒有。

 

  售票員在法庭上說,車子剛開始沒有開空調,出發(fā)十幾分鐘后才開啟空調。事發(fā)后,她開始疏散乘客,但乘客不搭理,要求退票。報警十幾分鐘后,救護車趕到現(xiàn)場。

 

  至于為什么當時沒有立即停車,公交車司機解釋,他知道此事有些晚了,之前乘客講溫州話,他是外地人,根本聽不懂。得知情況后,公交車已經開出龍東站100多米,當時他原打算立即停車,但有乘客建議他開車到下一個站點停車,防止發(fā)生次生事故,因此他決定將車開到下一站龍灣村才停下來,停車后便到老人跟前查看情況,等候救護車。

 

  法官:你說溫州話聽不懂,車廂后面的人在吵,你知道嗎?

  司機:我們駕駛員只管認真開車,后面有售票員,如果發(fā)生情況她會告訴我們。

  法官:當時你有無打120或110?

  司機:這個已經有人打過了。

  法官:你不是聽不懂溫州話嗎?

  司機:這個售票員已經都打過了,我們分工很明確,我還有打的必要嗎?

 

  是否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雙方各執(zhí)一詞

 

  法庭上,原告律師稱,老人從發(fā)病到停車之間用了十幾分鐘時間,是因為耽誤了搶救時間才造成死亡,被告沒有盡到安全保障的義務,嚴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權益。如果乘務人員及時發(fā)現(xiàn)并采取救助措施,可能會是另外一種結果。原告認為,既然公交公司的售票員和公交司機都上崗工作,應該進行相應安全培訓。

 

  被告律師認為,公交車內的乘務人員及駕駛員在得知老人發(fā)病后,第一時間讓乘客撥打120和自己撥打110,這些情況在急救中心的接電記錄中有所顯示。事發(fā)后,公交車司機也到車廂后面查看,因此已經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如果要求乘務人員及公交司機在患者發(fā)病時采取相應急救措施,是對他們太苛求。

 

  由于原告律師要求查看公交相關規(guī)章制度文件,被告律師在法庭上沒能提供,法庭決定暫時休庭,并定在下周繼續(xù)開庭審理此案。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