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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悟本事件的近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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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 作者 :BYB.cn 日期:2010-7-15 09:06
【分頁導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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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張悟本在《把吃出來的病吃回去》一書中編造虛假履歷和身份資格的行為,無疑構成了對讀者的欺詐。至于其行為是否構成犯罪,則需要結合其他條件來考慮?!鼻龔娊淌谡J為,從張悟本編造虛假履歷和身份資格的行為與其商業(yè)活動結合起來看,其欺詐性質不難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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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從這種意義上講,其“冒充身份并騙取利益”似乎更接近于“招搖撞騙”;不過,根據(jù)《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條的規(guī)定,“招搖撞騙罪”是指冒充國家工作人員進行招搖撞騙的行為,也就是說行為人必須具有冒充國家工作人員的身份或者職稱的行為才符合犯罪構成要件。曲三強認為:“在本案中需要進一步確定的是,‘衛(wèi)生部首批高級營養(yǎng)專家’是否符合‘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身份或者職稱’的情況。如果答案是否定的,則不能根據(jù)本條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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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于是否構成詐騙罪,易勝華表示其他律師間對此尚有爭論。有律師認為,張悟本虛構了衛(wèi)生部高級營養(yǎng)專家等身份,已構成詐騙罪,但易勝華認為,張悟本是否構成詐騙罪,關鍵在于兩個方面:一是是否虛構事實、隱瞞真相;二是是否騙取了數(shù)額較大的公私財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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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具體就張悟本事件分析,易勝華認為,在張悟本事件中,“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關鍵在于療效,包括張悟本自己對療效的認知,以及患者接受其診療后的實際效果兩個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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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張悟本號稱“專家”,收取高額費用,應當對自己為患者治療的效果提供依據(jù)。如果張悟本在沒有科學依據(jù)和充分論證的基礎上,僅憑想當然,過分夸大某些治療方法的效果,可以說明其有“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主觀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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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許蘭亭亦認為對張悟本的詐騙罪認定有難度,一個重要方面在于其詐騙的主觀故意性很難證明?!皬埼虮疽苍S就是覺得綠豆好,怎么去認定他是一個騙子呢?”許蘭亭認為,即便是對張悟本進行處罰,也并非必須定罪,可進行相關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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